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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财政部发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直接结算”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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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7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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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财政部发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直接结算”新规
不得因待遇差办理退费 跨年度按一笔费用结算
  本报讯(记者 李建平)新年伊始,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迎来新规。据人社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发布《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今年2月底前,要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强调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明确异地就医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

  据了解,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全国所有省级平台、所有统筹地区均已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全国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已有8499家,90%以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已联网,超过80%的区县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提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人社部指出,目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覆盖全部参加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符合规定的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实现直接结算,这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进展。同时,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步显现,亟需在工作中加以解决。

  《通知》指出,加快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今年2月底前,要确保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异地就医需求人员多的乡镇的医疗机构接入。同时,人社部明确,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因此,要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办理退费。

  为了充分发挥预付金的作用,《通知》强调,就医地可调剂使用预付金。为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与本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同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地可调剂使用各参保地的预付金,但仍需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参保地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及时调整预付金额度。参保省份预付金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省可及时发起基金紧急调增申请。参保省应按时限要求将调增的预付金额度拨付到就医省。参保省可以根据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发生情况和本省基金支撑情况,主动联系就医省,要求提高预付金额度。

  《通知》要求,明确异地就医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就医地对于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并将医疗费用信息传回参保地。参保地需尽快明确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可以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也可以计算日均费用后,根据跨年度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到两个年度,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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