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校毕业生符先生于2007年1月被某风机设备制造公司录用为技术员。2012年5月,符先生因照顾多病的母亲,主动提出办理辞职手续。2013年10月,符先生母亲病逝,他料理完母亲的后事以后,向公司提出重回单位上班。公司考虑到符先生原是技术骨干,便同意再次录用了他,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1月。2017年10月,符先生以在公司工作超过10年为由,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以符先生不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笔者支持公司的决定。符先生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一定与符先生签订,争议焦点在于符先生在公司是否连续工作满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而不是“累计”工作满10年,“满10年”包括连续工作满10年以及10年以上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是这个法定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譬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5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3年,然后又回到了原工作单位工作5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10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予接受。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10年,就能说明他足以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员工的相对稳定。
本案中,符先生于2012年5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在2013年10月再次被录用,但其工作时间已经中断了一年有余,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要求了。因此,公司不同意与符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年来,仍有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采取要求劳动者“主动离职”“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再入职等手段以达到工作年限“不连续”的目的。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我们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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