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衡房权字第00259002号,地址:雁峰区黄茶路11号民建园10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清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