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证号00188494(房产证)、4030368(国土证),地址:蒸湘区雁城路114号301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洋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