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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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3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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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机制才能让“公平”更有力
  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是制度的生命线。确立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远远不够,必须要进一步把制度的笼子扎紧一点、扎密一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笔者认为,这次实施细则出台,意味着我国公平审查制度进入精细化阶段,更具有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

  今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曾遭遇执行尴尬。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6月,至少有91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没有看到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规定,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时还列举了18项审查标准,被称为“18不准”。但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选取77个地级以上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细则进行了分析,发现普遍存在违背“18不准”的条文。少则违背一两条;多则全部违背。

  为何出现这种尴尬的情况呢?笔者究其原因在于:一是该文件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是“自我审查”,二是该文件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方政府及部门惩罚举措过于空泛、难以实质性落地。“自我审查”和缺乏“强制性”消解了该制度的效力。

  例如,《意见》的审查对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审查方式规定: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虽然也有规定,但这并不是强制性的。

  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是制度的生命线。确立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远远不够,必须要进一步把制度的笼子扎紧一点、扎密一点,如此才不会出现“牛栏关猫”的现象。此次国家出台实施细则,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细化,就是以细化制度来获取其执行生命力,并树立起应有的权威性,从而让细则真正起到维护市场的“公平性”的作用。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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