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权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在此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向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我中心将予以办理上述房屋的在建建筑物抵押首次登记。
特此公告!
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7月25日
抵押物清单:36栋:101—102、104—112(共计:1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