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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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1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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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掉玻璃砸坏6辆车,谁之过?
  律师:当高空坠物事故能够确定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业主玻璃爆裂掉落,6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日前,长沙一住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小区南栋3单元楼下消防通道上停放的6辆车,被高层掉落下来的玻璃砸损。而就在一个月前,该小区也发生过一起高空坠物砸车事件,目前,车主们已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物业工作人员称,此前发生的玻璃砸车事件已确定是哪户业主家玻璃破损所致,最近这一起还不确定,“但事发现场在同一处”,物业一名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过该业主认为自己在外地,发生这种事情与他无关。

  “消防通道本来是不准停车的。”物业工作人员同时告诉记者,被砸车辆均停在消防通道上,所以责任在谁也存在分歧。

  【律师说法】

  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李晓龙律师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另外,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当高空坠物事故能够确定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侵权人车辆停放的位置属于消防通道,存在自身的责任,但此责任与因侵权人行为致损的责任之间没有关联性,故不存在责任的抵免问题。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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