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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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3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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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间因抢险救灾受伤
算工伤!
  析案说法

  ■中  工

  【案例】

  某日,街上一辆公交车突然发生自燃,正在休假外出的刘某路过看到后,急忙从自驾车的后备箱中拿出灭火器,协助公交车司机和过往群众一起参加扑救。由于火势较大,公交车全部烧毁,但所幸乘客全部逃生。在救火过程中,刘某的手臂被严重烧伤,经医院治疗康复以后,他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刘某所在单位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单位认为,事发时,刘某正在休假,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在休假期间受伤的,但其帮助扑救公交车起火,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其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地点限制。因此,刘某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刘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本文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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