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本办法以《工会法》为主要法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听取了各级工会、地税及部分缴费义务人建议,征求了国税、财政、住建、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意见,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执行,是我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的政府性规章。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解释: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含外省企业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按地税管辖口径征收;本省企业在外省分支机构不在本省缴费。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筹建工会组织期间”指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未成立工会组织,经由县以上地方工会下达工会组建通知书之日起至工会组织正式成立日止。
第三条 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解释:“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的拨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中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统一拨缴到同级地方总工会。 行政事业单位中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暂代征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解释:1、行政事业单位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由地税代征: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都是地税代征的范围,只要是财政已列入预算的工会经费允许征收时扣减(除),也可选择按工资总额扣除财政预算拨付的工资后计算应代征工会经费,具体扣减额度以财政预算书及同级地方总工会提供的相关拨缴数据为准。2、“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2%征收,工会经费在按2%全额代征之前由省总工会提供征收比例,代征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省以上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地税征收比例不变,在未出台新的规定前,都按原已实行文件执行,不得自行改变。
第五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解释:1、“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即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征,产业工会所属建筑业同样执行。2、“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以属地管理为总原则,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缴纳,按地方税收管辖为主要依据。3、“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州总工会、地税报请省总工会和省地税局协商确定,由省总工会行文明确;特殊行业和特定时期可由省总工会指定管辖。
第六条 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解释:1、“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本办法下发前的老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办理缴费登记手续(视同已登记)。新成立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求与税收登记同步,可要求地方工会提供组建通知书或工会成立批文,建议地税机关修改税收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满一年未办理工会经费登记的进行提示。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明确代征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票证,与税收管理同步;地税、人行系统锁定“工会经费”科目级次目前只有两个可选:省级100%或省级50%市州级50%。
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解释:1、“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核算是否健全由地税机关按税收征管确认原则确定。2、“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征收工会经费,实行按工程项目征收工会经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不再按其他方式征收工会经费。3、建筑工程分包规定由地税机关按营业税收征管规定执行。4、提请地税信息中心修改征收软件,建筑施工企业按营业税征收基数*15%计算工资总额并同时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建筑施工项目是否成立了工会组织由地方工会和项目所属建筑企业文字确认,地税机关按确认结果确定是征收工会经费还是征收工会筹备金。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缴比例为工程项目开票金额1.2%。,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缴比例为工程项目开票金额3%。。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征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释:1、提请地税机关在相关税收清缴或各种检查中加强对本条相关内容的督查。各级工会应严格管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基层工会经费收入所需专用收据由县以上地方工会代开。2、地税代征的工会经费一律开据税收票据,不得开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减收、免收或批准缓收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的决定。对撤销、关闭、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以及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缓、抵、退费等手续,并将相关凭证及时送达地方税务机关。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解释:1、暂不出台减收、免收或缓收工会经费相关规定。根据全总和省政府要求临时确定。2、多征、错征退费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由市州总工会报省总工会核准,由缴纳义务人所在地地方工会直接退付原缴纳账号。3、“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地税机关应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各级地税、工会应相互配合加强工会经费征收质量检查,对欠缴经费一年以上的缴费人,县以上地方工会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追缴欠缴经费。
第十条 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 “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纳,按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筹备金)集中账户。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总工会应及时做好对账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解释:要求统一入库,直接到账、及时对账,无过渡户;择机开展税、库、银相关工作督查,确保程序严格、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工会财务部门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
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解释:未实行2%全额代征前不必拨付基层工会经费,代征的工会筹备金基层工会没有账号的不拨付基层工会。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本条确认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独立管理权。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费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财字[2005]81号文件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解释:按工财字[2005]81号,部分代收的代收费用要控制在代收额的10%以内,按2%全额代收的要控制在代收额的5%以内,以上费用为代收费用总额,含人行结算等费用。根据现有的地税代收规模(现在地税代收金额是2007年的三倍),我省会考虑出台统一规定,地税机关代收费用总体水平远期控制目标为代收总额的5%以内(部分代收),并统一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总工会、地方税务局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提供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依据和数据资料。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定期协调、处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解释:1、要求市州、县市区工会应出台具体的联席会议工作方案。2、省总工会提供代征政策依据,市州、县市区工会负责具体协调联系缴费人、地税征管、人行结算等各方。3、省、市州、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向同级工会提供工会经费征收具体数据(含电子数据)。“数据资料”项目可考虑由省总工会和省地税统一规定,一般应包括“新增纳税人、工会经费缴费人基本情况、工会经费申报情况、工会经费缴纳入库明细”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的实施办法(试行)》(湘工发[2007]2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35号)同时废止。
解释:《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的实施办法(试行)》(湘工发[2007]22号)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未废止,其相关规定适用现有的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