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面二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7年07月03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产经营单位
“七种行为”不可有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释义】  

  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涵盖的违法行为包括七项,涵盖了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各种义务。

  本次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只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处罚较轻,难以有效遏制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只要有相关违法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罚款数额由原来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较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标准。另外,新增加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也有助于他们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积极采取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34—8869036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4版:版面四
   第A05版:版面五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八
“产业扶贫”结出“致富金果”
加强巡逻排查 备足抢险物资
为困难党员送去节日关怀
力促衡阳县脱贫攻坚工作 走在全市前列
“多元化宣传” 传递清廉正能量
把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我市“灭除外来入侵物种”经验 全国推广
不在现场,微信踊跃捐款助扶贫
生产经营单位 “七种行为”不可有
市水上安全监管救助基地 主体建设已顺利“圆垛”
七星村争创省级 脱贫攻坚“明星村”
衡阳日报版面二A02生产经营单位
“七种行为”不可有
2017-07-03 2 2017年07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