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大事。”对于特种设备,人们有着这样的评价。
正是由于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点,在我国,对这一领域的安全监管可谓是“严”上加“严”。国家专门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如此层层拧紧“安全阀”,目的当然是严防事故。然而,总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变形走样”,最终付出了惨重代价。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习惯性违章”酿成大祸
2016年4月13日5时38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1万元。
令人疑惑的是,惨剧发生时,造成事故的起重机并未作业。在未被人为操作的情况下,起重机怎么会发生倾覆呢?
调查显示,造成事故的起重机位于厂区的3号生产线,主要从事钢筋转运工作。作为特种设备,它的登记备案手续完整,2010年后由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检测院定期检测,检测结论均为合格。事故起重机最后使用人是新侨公司劳务工冯小松。经调查,冯小松未经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未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而是持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经现场勘验,事故发生前,事故起重机的4个夹轨器齐全、有效且均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但竟然均处于非工作的收起状态。再进一步调查,问题浮现。东江口预制构件厂内长期存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起重机停止作业后未放下夹轨器并夹紧轨道等习惯性违章。
调查至此,真相已经大白——
4月11日20-22时,冯小松操作事故起重机进行钢筋吊运作业,工作完成后将事故起重机停放在3号生产线离轨道事故端116m处,停机后没有将夹轨器放下并夹紧轨道。
4月13日2时起,广东省受到一条长约500公里的飑线影响,出现了8-10级、阵风11级以上强对流天气。5时38分许,飑线弓状回波顶突袭事发地,在风力作用下,起重机沿轨道向生活区集装箱组合房方向移动并逐渐加速,速度超过可倾覆的临界速度,到达轨道终端时,撞击止挡出轨遇到阻碍,整机向前倾覆,压塌部分集装箱组合房,造成居住在集装箱组合房内的人员重大伤亡。
事故的原因很明显:1、起重机遭遇到特定方向的强对流天气突袭;2、起重机夹轨器处于非工作状态;3、起重机受风力作用,移动速度逐渐加大,最后倾覆;4、住人集装箱组合房处于起重机倾覆影响范围内。
特种设备怎能不“特别管理”
这起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和地方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巨大漏洞。
——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不到位
新侨公司作为事故起重机实际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严重不到位。未建立且未落实特种设备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以及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特种设备现场管理混乱;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真伪进行严格核实;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三级培训;未督促执行操作规程,放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操作。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东江口预制构件厂违法组织建设集装箱组合房,选址未进行安全评估,未保持安全距离,未进行有效隔离或采取其它有效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该厂作为事故起重机登记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作为项目发包方,以包代管,对承包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发现长期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和不具备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问题。对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认识不足,面对恶劣天气,未组织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主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中交四航局对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不细致,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及响应等制度存在缺失。
——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
质监部门未能发现事故发生单位长期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和不具备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问题。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单位厂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集装箱组合房行为,致使东江口预制构件厂成为政府部门日常安全检查巡查的真空地带。
为失责“买单”
经调查认定,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是一起因强对流天气突袭而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后,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厂长、起重机作业人员冯小松等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交四航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20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新侨公司、东江口预制构件厂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以案说法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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