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不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义务。在报告时限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此,即使是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从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到最后报至国务院,所需最长时限为9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实行两条线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所谓隐瞒不报,是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进行上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所谓谎报,是指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上报的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现场情况,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类别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而迟报则是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时限报告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