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面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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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6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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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咨询:我曾是市直某企业的一名员工,企业改制后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即将于今年10月份到达退休年龄。请问:我该到哪个部门去办理退休手续?什么时候去办?该提供哪些资料?

  据市社会养老保险处回复:参加单位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根据退休年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则可办理退休手续。

  若档案在原企业单位,则由原单位劳资人员到市人社局相关科室办理;若档案移交社保处档案室托管,则由本人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月初,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一寸近照,到市人社局北院三楼社保处档案室进行登记,由档案室工作人员办理。 

  

  李先生咨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作出认定决定期限?

  据《衡阳人社政策一本通》回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相关材料。

  6、用人单位关于职工事故伤害经过的证明材料。

  7、门诊或入院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4)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6)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件及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8)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序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实习生  许雁  整理

  96493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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