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
该《办法》明确,对7大类36种具体情形予以问责:对脱贫攻坚工作不重视、不担当、不作为;脱贫攻坚底数不清、措施不明;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不履行帮扶责任,帮扶工作开展不到位、不得力;工作作风不严、不实;脱贫攻坚工作主要任务指标考核未达标;不落实一岗双责,本地区本单位扶贫工作违纪违规行为突出,扶贫领域发生严重腐败问题。
该《办法》规定,问责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该《办法》还规定,违反该《办法》应当受到问责的,由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作出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