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面六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学美:古代判词独特的说理模式
  与西方裁判文书中偏于分析而往往流于刻板、枯燥的说理方式不同,我国古代判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将人类情感、法律条文、历史文化、伦理道德等多重因素融为一体,形成了独树一帜的说理模式。 近日,我市资深律师、文化学者邹鲁军做客国学讲座,与大家一起分享了古代判词的法学与文学价值——

  文学美:古代判词独特的说理模式

  ■文/本报记者   许  珂  图/本报记者  王  翟

  古代判词的说理,可以用《孟子》里的“充实之谓美”来形容。与西方裁判文书中偏于分析而往往流于刻板、枯燥的说理方式不同,我国古代判词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将人类情感、法律条文、历史文化、伦理道德等多重因素融为一体,形成了独树一帜的说理模式。

  近日,我市资深律师、文化学者邹鲁军再次做客国学讲座,与大家一起分享了古代判词的语言之优美、逻辑之严密、说理之充分,使现场听众了解了中国古代判词中的法学与文学价值乃至其背后的精神内核。

  制作好判词是古代为官执政司法的重要内容

  判词是判决结果合法化、正当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如何说服当事人的劝解词和说理书,更是体现国家法律权威性、国家行为严肃性和国家命令强制性的裁决令。因此,如何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判决内容,如何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服膺既存的案判谳定,制作好每一份判词就成了中国古代为官执政司法的重要内容。

  1975年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出土的《匜铭文》,是距今2800多年前的西周夷王或厉王年间的一个诉讼文书,也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涉讼判词。该铭文共百余字,记载了一桩奴隶买卖纠纷的经过,“三月甲申日,伯扬父在纣王的面前宣布对牧牛的判决:牧牛!过去你任职的时候,竟敢和你的长官争讼违背自己曾立下的誓言。今天,你必须再立信誓。你只有恪守自己的誓言,才能重新担任官职……”

  从这个最早的带有判词雏形的内容来看,除了铺陈事实之外,重在阐述道理、判明是非、止争罢讼。“中国古代判词自西周起始,历经三千余年而传承于世,其表现形式从秦汉的比附援引依律定罪到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再到唐代以事实作为铺陈、援引律例为据制作判词;从唐代判词的‘语必骄俪、文必四六’到宋代的判词变骄判为散判、凸现司法功能,再到明清判词的‘简当为贵’风格,直至民国时期接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形成‘主文一事实一理由’三段式定罪判案模式,虽然不同历史时期的判词风格各有特点,但其中所具有的法律价值与文学价值却一直得到传承和延续。”邹鲁军分析道。

  而从诸多古代判词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判词具有三大特点:一是折射出了礼法相通、理法相容的独具特色的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二是尽可能阐述伦理,借此说教万民;三是判词的制作具有诗性化的表达形式,充满了儒家文化的仁爱关怀和嫉恶如仇的人间常情,呈现出“名家辈出,佳判如云”的局面。 

  古代判词的语言往往引经据典以增加说服力

  在晋国,当时还没有成文法,因此,判决者只能以《夏书》记载的皋陶之刑作为下判的依据。两汉时期,“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成为司法领域中官吏断案定谳下判处事的依据和引经据典的来源。但落实到具体的判词之中,依然是一个规范评价的过程。

  这样,一直到了唐代,判词开始规范说理,并运用众知的典故来说明深奥的法理,使得法理、情理与典故相映成辉。

  如,在《龙筋凤髓判》(一件公报私仇嫌疑案件)中,判官张鷟(zhuó)在判词中,首先借用晋王承放犯夜学子归家的故事来映射田顺在长史之位上耀武扬威的做法的错误;接下来,在论述严宣从卑微县尉荣升为御史之职位而导致职权变化的时候,又用了祁奚举贤和鲍永绳愆的事例,说明御史职权的核心——客观公正。既然田顺受赃是事实,那么作为御史就应该秉公办事,也就不存在严宣公报私仇之说。

  所以,张鷟最后说:“贫残有核,赃罪非虚,此乃为国除凶,岂是挟私弹事。”田顺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科罪的。在这个判词的写作中,张鷟分别用了两反两正四个典型事例作为其论据,从正反两方面对御史是否公报私仇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

  到了明代,其判词的引经据典更是精彩纷呈。李清的《折狱新语》中的每篇判词都用今“审得”一词作为开篇之语,以此点明当事人的姓名、籍贯,然后叙述案情,在叙述过程中又有下判者的夹议夹论,最后是下判结论。这些判词叙述繁简得当、简明扼要;说理条分缕析,知微见著,判词的语言往往引经据典以增加说服力。

  《鹤林玉露》记载,北宋名臣张咏为崇阳令时,一天他看到一名小吏从国库中出来,鬓旁头巾下夹着一文钱,便责问他,小吏承认是从国库中取的。张咏命令杖打这名小吏。小吏大怒道:“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张咏提笔判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便亲自斩了这名小吏。

  《唐语林》载,有一鞋匠与乐工是邻居,鞋匠的母亲去世,乐工演奏音乐的声音不断,鞋匠非常愤怒,与乐工发生争执,遂将乐工告到衙门。乐工辩解道:“此某业也,苟不为,衣与食且废。”官员写判词道:“此本业,按可丧辍?他日乐工有丧事,亦任尔齿鞋不辍。”这个判词写得让人喷饭,你丧母固然悲痛,但也不能不让人家乐工吃饭,那么为了公平起见,等乐工母亲死了,你也可以继续做鞋,这不就扯平了么。

  华美的文学成分让不少判词成为传世佳作

  虽然,依法引律判案定谳的判词不需要花哨华美的语言喧宾夺主,但判词的法律属性会被具有过多文学的表演而冲淡、降低其应有的严肃性。不可否认的是,正因为判词有了华美的文学表现成分,增强了判词的伦理色彩,从而有助于成为传世佳作。

  清代《于成龙判牍》中的“婚姻不遂判”判词为:《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

  在这短短不到三百字的判词里,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其文字典雅、对仗工整、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用典贴切、音韵和谐,展示了案件承办人深厚的文学、法学修养,高超的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堪称融情、理、法及典故于一炉的古代判词典范。

  该案如果放在今天,按现在的裁判文书格式来写,恐怕至少要写上数千字。其他诸如文采、音韵、说理等评价指标暂且不提,单就行文的简洁程度而论,就已经落了下风。

  “古代判词与现代裁判文书相比,第一个突出的语言特色,也是汉语言,尤其是文言文与其它语言相比明显的优势所在。”邹鲁军表示,司法判决的语言措辞简洁、言简意赅。

  如,明朝代宗时,江西南昌宁王府饲养了一只丹顶鹤,为当朝皇帝所赐。一天,宁王府的一位仆役带着这只鹤上街游逛,不料被一户平民家饲养的一只黄狗咬伤。狗的主人吓坏了,连忙跪地求饶,周围的百姓也为之讲情。但那位仆役不顾众人,拉扯着狗的主人到府衙告状。状词上写着八个大字:“鹤系金牌,系出御赐。”知府接状,问明缘由,挥笔判曰:“鹤系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不关人事。”判词堪称绝妙,给人入情入理之感,仆役无言以对,只得作罢。

  第二个特点是:句式灵活,短小精悍。明代时,一年仲春,湖南长沙农村两户农民的牛顶斗在一起,一牛死去,一牛受伤。两家主人为此大吵大闹,不可开交,当地的县令也难断此案。这天,两家主人听说太守祝枝山察访民情路经此地,便拦路告状。祝枝山问明情况,当即判道:“两牛相斗,一死一伤。死者共食,生者共耕。”双方一听,觉得合情合理,于是争端平息,两户人家来往比以前更加亲密。

  特点三:声调铿锵,富有气势,文采飞扬,韵律优美。如,《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案中,判词为“弟代姐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其判词讲究平仄对仗,音韵和谐,声调铿锵,读起来朗朗上口,气势充沛,富有“音乐美”。

  “单就这一点而言,古代的判词就与古代文学名篇不相上下。”邹鲁军表示,这也是汉语独有的美感。其它语言限于音节,只能在每句话末尾的单词注意韵脚,却不可能达到汉语这种在字数恒定、句式整齐的前提下,字字合辙押韵,从听觉上形成“文字交响乐”的神奇效果。

  邹鲁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八
   第A0405版:版面四
文学美:古代判词独特的说理模式
江山留胜迹, 我辈复登临。
“二月二”为何是剃头的好日子?
“道法自然”如何与科学同行?
《归雁·万里衡阳雁》
衡阳日报版面六A06文学美:古代判词独特的说理模式 2017-02-28 2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