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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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0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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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工伤保险费,单位要担责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释义】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其中工伤保险是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病,暂时或者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进行了修订。

  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否则就要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纳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中,有些中小企业安全风险很大,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是农民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企业难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造成群死群伤(可能造成企业以外人员伤亡),政府承担应急救援工作,伤亡人员难以得到救治和应有补偿。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部分地区尝试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主要作用是帮助企业进行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第三方人赔付、应急救援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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