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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重大危险源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释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9),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里讲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工厂周围的居民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于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为事故原因的处理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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