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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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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厘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近日,市安委会印发了《衡阳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的职责,细化责任分工,逐级传导压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各县(市、区)政府

  (一)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二) 根据《衡阳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园入市”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三) 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装备保障,落实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监部门

  (一)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核发情况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三)受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发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港区内仓储经营除外)。

  (四)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管。

  (五)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上报,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监部门

  (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核发情况通报同级经信、环保、安监、公安部门。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其及包装物、容器进行安全管理。

  (五)负责对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危险化学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实施查处。

  (六)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保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二)接受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的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三)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安监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确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组织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公安机关接收的无主危险化学品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

  (五)接到公安机关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到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八)按照法定权限负责统一发布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九)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督促运输企业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三)负责事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动态监控,督促港口企业加大相关安全保障设施和监控设备的投入,扩大可监控水域范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五)负责事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

  (六)负责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验收工作。

  (七)受理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时的引航申请和通过过船建筑物时的申报,并加强管理。

  (八)受理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过驳作业的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事先报告,依法作出决定,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九)依法开拆查验涉嫌夹带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货物。

  (十)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依法组织事权范围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及港口储运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按规定通报调查结果。

  (十二)负责对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十四)受理港区内的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十五)受理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十六)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七)依法开拆查验涉嫌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交寄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邮件、快件。依法开拆查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涉嫌收寄危险化学品的邮件、快件。

  (十八)负责打击非法承运危险物品的行为,会同公安部门对危险物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打击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十九)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督查检查,依法打击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车辆的运输行为。

  (二十)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货物站场、液化气充装单位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落实“四必查”和信息登记制度

  (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

  (二十一)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负责,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安装GPS监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二十二)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并分别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

  (三)负责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并进行消防抽查;对被抽查到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四)监督从业单位落实剧毒化学品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

  (五)负责剧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对符合《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落实相关措施。

  (七)接受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报告。

  (八)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通报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

  (九)接受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按照规定进行的转让情况的报告。

  (十)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保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十一)受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有关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十二)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配合安监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受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的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的备案。

  (十四)接受同级安监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通报。

  (十五)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六)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事故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依法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工作。

  (十九)责令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二十)负责在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十一)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安装GPS监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二十二)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卫计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三)接到公安部门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通报后,依职能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内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接受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依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在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业务培训;合理布局医疗资源,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体系。

  (七)、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部门

  (一)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为。配合安监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被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的或被有关部门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信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在化工、医药发展规划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领域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工作。

  (三)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四)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五)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改部门

  (一)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审批时,明确安全生产内容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制定油气管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油气管道单位依法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问题,负责与管道单位对接,制定管道隐患整治方案,督促管道单位整治管道外部隐患。

  (三)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务部门

  (一)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查处未经批复同意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非法加油行为。

  (三)负责建立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部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厘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近日,市安委会印发了《衡阳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的职责,细化责任分工,逐级传导压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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