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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1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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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指引发布
  分别对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合同做出规范指引

  “野蛮生长”了10年的私募正在一步步向正规军靠拢。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这是继该协会集中公布失联私募名单,以及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后,对私募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随着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作为私募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面对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该指引共有1-3号,分别对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对相关合同做出了规范指引。

  具体来看,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指引对未成立法律实体、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作出了规范。

  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主要是针对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号《合作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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