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议案提出。
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一事一议,有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和附议代表应分别在提议案人相应的栏目中签名。在同一件议案中,提议案代表不要重复签名。
四、代表提出的议案,一律使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提出议案的标题、内容和提议案人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邮政编码等要字迹清楚。议案内容在大会印发的议案纸上填写不下的,另附在普通A4纸上。有电子文本的,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五、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收集、核对后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议案组核对代表姓名、人数、内容及编号登记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意见,然后由议案组提请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和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案。
六、议案应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超过截止时间的,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