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由提出质询案的代表签名。
二、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主要是上述国家机关执行法律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
三、质询案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四、质询案的答复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上述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五、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