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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7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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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责任田
法院判令速恢复
  本报讯(通讯员 谭天梯 谭晓伊)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宗责任田侵占案,原告责任田遭他人破坏,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恢复责任田原状。

  家住祁东县的周某花、周某华自家0.3亩秧田,被同村村民吴某云非法侵占,以作建房基地之用,多次运土倒入责任田内。周某花、周某华多次劝告并为此与吴某云发生争执。2012年6月29日,吴某云再次运土倒入原告责任田内,周某花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当地派出所、国土所工作人员均要求吴某云停止倒土行为,但吴某云仍一意孤行,无奈,周某花、周某华将吴某云诉至法院。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责任田为两原告分得的责任田。被告擅自在责任田内倒土属违法行为,侵害了两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民事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倒入原告责任田内的土运出来,以恢复责任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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