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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8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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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3年1月1日起——

  企业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同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8月底前发放到位

  本报讯 (记者 李建平 实习生 徐亚琼)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工伤保险中心了解到,根据前不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2013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有所调整: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符合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和范围分别为: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文件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同时,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为:从2013年1月1日起,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另据悉,8月底前,凡在我市工伤保险中心领取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的,将按新标准发放到位;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的,也须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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