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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5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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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食药监系统:

  出台十二条禁止性规定

  本报讯 (记者 邓江虹 通讯员 陈娟)7月31日,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出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12条禁止性规定,以实际行动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食药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这12条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利用职权向监管企业和单位吃、拿、卡、要、报;禁止未经案审会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禁止未经办理涉企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禁止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禁止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禁止违规向监管企业、中介机构收取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禁止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禁止泄露行政相对人申报资料及其他应保密的相关信息;禁止违规干预行政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禁止本系统工作人员到相关协会兼职,以食品药品监管局名义向企业收费等。

  在当日召开的全系统大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抓好作风转变、抓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对镜自省全力优化环境,凡违反12条禁止性规定者,一律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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