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市民邓某欲与他人合资开办公司而向衡阳市某银行申请贷款。该银行告知,邓某因2007年欠该银行贷款1万元逾期未还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邓某感到十分惊诧,因为其从未于2007年在该银行贷款,遂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出具邓某个人信用报告显示,邓某确实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后经进一步审查,发现邓某2007年贷款记录系衡阳市某银行申报错误。邓某以自己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多次找衡阳市某银行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某银行因申报错误造成原告邓某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损害了邓某的名誉权,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邓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邓某精神抚慰金8000元。该银行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该案名誉侵权范围相对封闭,影响相对较小,在庭审中邓某对其精神损害程度和财产损失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抚慰金8000元畸高,与侵权行为过错及损害程度不相适应,故酌情变更为2000元。
法院判定,银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