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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7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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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法院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首要分子周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何   俊

  本报讯   2018年12月28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对周某程等9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周某程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其他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周某程等人以网络聊天QQ群为主要纠集方式,在衡阳市区内从事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同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程等人共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蒸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程、陈某利、蒋某林、岳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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