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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法院:
宣判一起 出售、购买假币 和伪造货币案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岳志勇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出售、购买假币和伪造货币刑事案,以被告人陈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被告人陈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被告人胡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被告人胡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被告人窦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胡某通过一个QQ假币群结识。此后,陈某2次将总额9400余元的假币出售给胡某。同月,陈某、胡某商议决定共同制造假币以牟利。随后,胡某向被告人窦某提出共同制造假币,窦某表示同意。陈某出资购置电脑、打印机、打印纸、颜料等伪造货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提供假币模版,被告人一伙在胡某位于衡东县石滩乡的住宅内非法制造20元版和10元版的人民币,通过QQ寻找和联系假币购买者,并通过中通快递出售伪造的假币。

  2018年5月21日0时许,公安机关将该制造假币场所当场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窦某。公安机关共查获被告人一伙非法制造的成品20元版假币1942张、10元版假币268张,总面额41520元,其中未裁剪的半成品20元版假币707张,总面额14140元。陈某、窦某于2018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胡某于2018年5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被告人陈某、胡某、窦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共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陈某、胡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并直接实施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窦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胡某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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