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 庆
本报讯 被告人彭某某因性格暴躁,遇事时不理智,鲁莽伤人、毁损他人财物而触犯刑律,近日珠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彭某某在租住被害人杨某某房屋期间,造成部分物品损坏,杨某某要其赔付。经派出所调解,彭某某赔偿杨某某损失2000元。赔付后,彭某某反悔,认为赔偿金额过高,遂心生不满并决定予以报复。
2015年12月27日,彭某某故意使用菜刀将出租房内的木地板撬开并用水浸泡地板,另将部分家电、家具人为损坏,随后离开出租房搬至酒店居住。经鉴定,杨某某家被毁坏的财物共计价值13556元。
2016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跟随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去看房,期间因中介费用问题,彭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租房未果。准备离开出租房时,彭某某以为王某某打电话找人来报复自己,便用拖把棍和砖头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且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因犯罪行为分别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彭某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人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55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324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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