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向吟吟
本报讯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下发相关通知,将免除普高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以及民族地区普高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科书费,帮助普高阶段贫困学子顺利入学。我市有4200名贫困高中生直接受益。
根据通知,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为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指残联下发了《残疾证》的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是指民政局下发了《农村低保证》的家庭的孩子,必须是农村户籍。非建档立卡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指民政局下发了《五保证》家庭的学生,也可凭特困求助供养金领取存折申请,同样必须是农村户籍。
免学杂费现行标准为,省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示范性高中免学杂费标准。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来自市教育局的数据统计,今年秋季学期全市有4200 名普通高中贫困生共减免学杂费359.68万元。按照省教育厅“收多少、免多少;免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原因影响学生身份认定而收取学费的学校均已一次性退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