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日报讯 (通讯员 赵玺 刘菲)9月24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办案人员再次前往常宁市水口山镇,对办理的一起非法占用林地行刑反向衔接案持续跟进监督。
2021年5月,被不起诉人罗某、黄某接手了某采石场并成立某矿业公司,依法完成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取得相应合法经营权。但因该采石场部分土地性质系林地,该公司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便于2021年7月对山体进行开挖,导致山体裸露、岩石嶙峋,森林资源受到严重毁坏。
因该采石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完成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手续办理期间,对已破坏的部分林地进行了栽种复绿且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鉴于罗某、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据此对罗某、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年12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这一检察建议成为推动林地修复的关键一环。
在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该公司继续对毁林区域复垦和复绿,修复进程全面加速。2025年,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该公司对被毁坏林地进行了部分复绿,现已完成复绿面积30余亩,苗木成活率达80%,部分裸露的山体已被盎然绿意包裹,生态功能逐步恢复。
该案承办检察官在本次调查中发现,造林复绿存在部分苗木长势不佳、局部区域管护薄弱等问题,随即向企业负责人进行反馈,要求其立刻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造林复绿质量。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长期造林复绿方案,保质保量地推进造林复绿工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按照既定计划,将于今年10月底开展本年度第二次复绿行动,预计此次复绿面积40余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