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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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6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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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匡跃华同志聘用合同关系的决定

  匡跃华,男,身份证号码430426200008038276,2021年8月参加工作,系祁东县第五人民医院在编职工。自2024年10月12日离开单位至今未到医院上班,且医院于2025年3月18日在《衡阳日报》第二版发布公告,限其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单位报到上岗,本人也未到单位上班,视为旷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经医院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解除匡跃华同志的聘用合同。自本决定发出之日起,解除匡跃华同志与单位所有人事关系。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祁东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祁东县第五人民医院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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