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4执保1号
申请人衡阳市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昌伍、邹芳君与被申请人张上明、陈集可、衡阳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本案诉前财产保全阶段于2018年11月7日依据本院(2018)湘04财保4号民事裁定,公告查封了被申请人衡阳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梁壹号院二期项目15号楼、18号楼房产。现依据上述申请人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湘04民初3号之二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衡阳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梁壹号院二期项目15号楼、18号楼房产的查封。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