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
该方案主要适用于进口冷链食品的装载运输工具、产品内外包装的消毒。其中要求根据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特点,在按要求完成新冠病毒检测采样工作后,分别在口岸查验、交通运输、掏箱入库、批发零售等环节,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与我境内人员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
在口岸环节,进口企业要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信息,海关部门根据制定的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组织指导督促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
在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在掏箱卸货时,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消毒完成后,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
生产经营单位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同时,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市场管理,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是否消毒的相关证明,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同时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