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5日,你方与我公司签订了《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你方截至今日仅支付了10000元购房款,其余房款未付。因你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已无法联系,且你的工作单位也与你无法联系,我公司已于2018年12月4日在《衡阳日报》刊登《通知》,请你方在通知见报后十日内速来我公司交清房款,逾期我公司将按双方签订的房屋内部认购协议内容,解除该房屋内部认购协议。截至《通知》发布至今,你方仍未交清房款,现我公司正式通知你方解除《房屋内部认购协议》。
特此通知
衡南县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