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坐落在衡南县新县城29—Z—21至23号地(县环保局B栋)108室,不动产权证号为:南国用2013第01361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晓明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