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7月1日裁定受理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7月12日指定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1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衡阳佳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衡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债务人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