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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5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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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口无遮拦要担责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网络或自媒体上发表言论也应慎重

  很多人认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的信息,只有自己的朋友才能看见,便可以无所顾忌。近日, 广东省南雄市发生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留的事件。

  4月19日16时左右,南雄市公安局网警中队在日常工作中巡查发现,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一条辱骂该局交警的图文信息,性质较为恶劣。网警中队立即组织办案民警展开调查,并迅速确认了该微信账号拥有者的真实身份为朱某平(男)。

  4月20日上午9时许,网警中队民警在镇郊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依法将正在交警雄州中队接受违章处罚的朱某平传唤至办案中心询问调查。

  据调查,朱某平4月19日下午在未戴安全头盔且未携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外出,在省道S342线黎灿学校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其未戴安全头盔、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朱某平对交警的处罚不服气,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他在自己的个人微信号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条带辱骂交警言论的图文信息。

  面对民警的询问,违法人员朱某平对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交警图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朱某平的行为已构成其他寻衅滋事。日前,南雄市公安局已依法对朱某平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网络或自媒体上发表言论应慎重,千万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

  (据《广州日报》《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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