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邓女士系某公司员工。今年7月,该公司裁员,她被列入被裁员名单,但是公司不打算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将她调到一个外地项目,想逼她自行提出离职。于是,她心里一直纳闷并咨询: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评析】
首先,用人单位一般不能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内容,如用人单位需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地点,即是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变更。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工作地点。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变更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否会因此而无效,则关键要看用人单位实际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上的影响。
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变更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者必须变更原有的居住地点的,即可以认为已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并不具有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权利。如遇到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该变更符合本文已述条件)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的,劳动者应该采取如下行动:1. 应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明确提出拒绝变更工作地点,并要保留已提交书面异议的相关证据。2.其后,劳动者仍应到原工作地点正常工作,以免用人单位以旷工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3.如之后用人单位仍要求劳动者至变更的工作地点报到,且在原有的工作地点不再提供劳动条件,则劳动者应固定未提供劳动条件的相应证据,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限期提供劳动条件的书面要求,同样要保留已提交书面要求的相应证据。4.如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仍未提供劳动条件或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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