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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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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胡元建议:
执行认罪认罚制度时 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市人大代表胡元

  ■文/图   衡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谢小青 

  近期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公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各级检察院落实的比较到位,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市人大代表胡元建议,在落实该项《意见》的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出台相应的工作指引或具体措施,以确保更好地贯彻落实《意见》。

  胡元建议,检察院在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审查起诉前,通过约见、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更充分地征询辩护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结果告知辩护律师,反馈相关意见采纳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检察院可以设立案件监督办理窗口,在辩护律师认为提出的法律意见充分有理时,检察院却未采纳,辩护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反馈监督案件建议,上一级检察机关收到后,及时给出办理结果,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胡元建议,自认罪认罚制度出台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率高达98%,犯罪嫌疑人想得到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尤为重要。在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上,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认罪认罚,检察院在结合量刑标准确定基准刑后,可以和辩护律师积极配合,充分交换意见,确定量刑建议的从轻幅度,多和犯罪嫌疑人沟通,释法说理。在组织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以提前三天通知辩护律师,让辩护律师充分沟通量刑意见,并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记录在量刑建议书上,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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