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贵
《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日前发布,对广告活动中的代言规则、审查管理等一系列热点问题进行了厘清。其中,“没用过产品不能当代言人”的相关表述引发广泛关注。
应当说,“没用过产品不能当代言人”,不仅是广告代言应当恪守的伦理底线和基本常识,更是商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代言人应约为某品牌背书,起码得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有过切身感受,此乃连三岁孩童也应当明白的简单道理。代言当然可以“来自代言物高于代言物”,但前提是对代言物质量有过亲历体验。相对于“没用过产品”的代言人“把稻草说成金条”的满嘴跑火车,确保“用过才代言”当然是广告规则的理性回归。
应当承认,近年来广告代言领域治理从未止步。《广告法》早就明确,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部门也曾联合发文,对明星广告活动进行了系统规范。但尴尬的是,代言翻车者依然“年年岁岁翻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而最后真正被追责者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正是在于,相关监管仅仅满足于个案查处,治的是“标”,对现行规则设定“模糊地带”之“本”,却未有根本措施跟进。
话说回头,“没用过产品不能当代言人”只是原则规定。确保“用过才能说好”,关键是把规则落在实处;将规则落在实处,前提是将原则规定具体细化。毕竟,“没用过产品不能当代言人”规定是一码事,规定落地生效又是一码事。新规能否说到做到,公众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