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晚报讯(通讯员 邹琳)近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伍某亮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伍某亮在珠晖区东阳渡镇民星村文冲组发现有不少野生鸟类在觅食,便使用气枪射击鸟类,共计打死野生鸟类27只。经鉴定,被告人伍某亮所猎取27只野生鸟类中,有9只为珠颈斑鸠,18只为山斑鸠,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亮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且伍某亮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提起非法狩猎,许多群众对野生动物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狩猎熊、老虎等众所周知的野生动物是违法的,但捕杀几只小鸟并不是大事。其实,常见的诸如麻雀、野鸡、松鼠等都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千万不能狩猎。同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行为,都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受法律保护的,违法狩猎代价高昂,切勿因法律意识淡薄或一时好奇而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