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资浩冰
本报讯 日前,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查, 2017年12月中旬,赵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轿车行至一小区门口时,与廖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当时两人均涉嫌酒驾或毒驾(未查实),便决定自行协商处理。在双方就车损责任划分和赔偿方面进行讨论时,本案被告人刘某途经事故现场。
因赵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赵某提出让刘某帮忙“顶包”欺骗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以此获取保险理赔。刘某出于“义气”答应了赵某的请求,遂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份向交警部门报案,并拨打了保险理赔电话,作出了虚假陈述,最终骗取保险理赔金49682.88元。
2021年3月,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案件线索,对此予以立案侦查。被告人刘某在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全额退还了诈骗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隐瞒真相,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保险诈骗类犯罪时有发生,各种骗保方式层出不穷、骗保手段也五花八门。如本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存有骗保意图的前提下,仍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帮助他人达到骗保目的。这样的行为看似是帮忙,“薅”到了保险公司的“羊毛”,但实则是触犯法律、得不偿失,不仅让自己成为了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也侵害了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
法官提醒,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要始终秉持安全驾驶理念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行车规范,依法参与保险活动。如若在行车过程中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处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索赔事宜,切莫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更不可出于私人情义或利益关系对骗保等犯罪行为实施帮助,否则将会自食恶果,最终令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