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谭利芳
本报讯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在打牌过程中突发疾病,要求同桌牌友和牌馆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何某某在耒阳市某路开设了一间粮油食品店,附近居民平常会到该粮油店内打麻将或字牌,何某某收取5元/位的费用。2021年2月28日,自身患有疾病的李某某打电话邀徐某某去该粮油店打字牌,并与徐某成、谢某某四人组成一桌。打牌过程中,李某某突然陷入昏迷状态,牌友采取急救措施,防止李某某跌倒受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李某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某以其突发疾病与何某某及杨某某天天叫打牌没有好好休息有关,存在过错,且徐某某、徐某成、谢某某没有及时发现李某某健康出现异常,未及时终止打牌行为,也有过错,故将五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五人按份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是涉案牌局的组织人,邀请了并驾车接徐某某到粮油店打牌,可见李某某在打牌前的表现是身体健康状态。作为同龄人,徐某某、徐某成、谢某某没有对李某某的身体状态是否能够参与打牌进行进一步审查的责任。在打牌过程中,徐某某、徐某成、谢某某没有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更没有实施侵害李某某身体的行为。在李某某刚呈现发病状态时,徐某某、徐某成、谢某某及时停止打牌,立即扶住李某某,确保李某某不摔倒,免受意外伤害,并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因此徐某某、徐某成、谢某某对李某某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无其他过错,对于李某某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损害,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何某某虽然是粮油店的经营者,李某某是在该店打牌时发病的,但李某某发病后,何某某在徐某某、徐某成、谢某某等人施救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故尽到了救助义务,且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李某某是在粮油店打牌时因何某某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了意外损害,因此何某某对李某某的损害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有完全的了解,并自我做好服药、求诊的应对措施,但该项措施他人无法替代,因自身疾病造成李某某的损害,应由李某某自己承担。杨某某不是粮油店的经营者,也没有参与打牌,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要求五被告对李某某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案中,李某某虽是在何某某经营的粮油店打牌时发病,但何某某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在李某某身体出现异常时,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是符合一般公众社会认知的救助反应,具有合理性,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同时,基于自愿参加的休闲打字牌等娱乐性行为,系一般自发性的相互邀约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等情形,参与者不会也不可能预料该行为及他人具有危险性。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该次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对其自身身体条件能否打牌是明知并负责的, 同桌牌友徐某某、徐某成、谢某某并没有对打字牌行为是否对李某某存在危险性具有审查性的义务,在打牌过程中也未与之存在争吵或具有侵权行为,且对身体出现异常的李某某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当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件提醒大家,作为自愿邀约组织的字牌或麻将消遣娱乐活动的参与者,要综合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如遇有身体意外损害时,应根据事实和证据理性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要求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时,需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任何一个都缺一不可,否则可能导致侵权责任无法构成。作为牌友,当同伴在打牌或打麻将过程中身体突发异常时,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而提供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也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均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