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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1日 星期六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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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不戴头盔 违法载人
衡阳施行警企联合惩戒,首批曝光121人

  ■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讯员   戴  乐

  本报讯   从8月20日起,衡阳针对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的行为施行警企联合惩戒。8月1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我市首批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骑行人员的数据提交给全市4家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首批共有121名违规骑行人员将被限制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一个月,限制时段为2021年8月20日零时至9月19日零时。

  据悉,凡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且被公安交管部门当场查获的,违法骑行人员应一律先进行现场学习教育,再行政处罚。对身有疾病不适宜现场学习教育的,当事人员应主动向现场执勤的公安民警说明情况并出具疾病诊断书,可准许不参加现场学习教育。

  对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的交通违法骑行人员,公安交管部门与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将对上述交通违法人员进行联合惩戒,属公职人员的一律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市城区运营的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一次违法行为的限制使用一个月,二次违法行为的限制使用两个月,三次违法行为的限制使用一年)。被限制使用的用户在限制期内若再次使用手机扫码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将会收到一条弹窗提示,告知用户被限制使用的原因和期限,用户将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此次曝光的121名违规骑行人员将从8月20日零时起被限制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被限制的用户会收到提示,在一个月时间内无法(注册)使用任何品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到期后自动解除。对惩戒过程中出现辱骂、殴打以及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将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不按照法律要求,及时配置、修补车载安全头盔,不履行联合惩戒措施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抄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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