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 珂
本报讯 记者6月2日从市河长办获悉,日前,水利部召开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河长湖长的职责、任务和履职方式等。
《规范》中指出,河长湖长的主要职责为: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规范了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发挥了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将推动河湖长制实现‘有名有实、有力有效、有能有序’。”市河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河长湖长将严格按照《规范》明确的内容履职尽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提升履职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