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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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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年2月1日施行
非保险机构以及个人 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官网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做到产品定价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要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防范信息泄露,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保险服务之外的用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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