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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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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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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处方药网上销售将有条件放开

  11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原食药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与上一轮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意见稿引人注目的突破是将网络处方药销售“有条件放开”,对于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清晰界定。

  网售处方药有条件放开

  本轮意见稿在监管标准、权责要求方面均做了细致要求,让网售处方药不再游走于灰色地带。

  意见稿明确,药品网络销售者应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允许药品网络销售者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第三方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托相关网络服务商自建网上店铺开展药品网络销售。

  相比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对业内一直颇为关注的网售处方药问题明确了条件。意见稿称,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其中,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清晰留存、可追溯。

  此外,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销售信息。

  上述监管细节,将有利于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大型药品经销者及第三方平台发展网络处方药品销售。

  线上线下药品销售一致

  记者观察到,线上和线下药品销售一致性成为本次意见稿规范重点。

  意见稿称,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意见稿要求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将企业相关信息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还应当提交药品批准文号信息;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报告信息公示。

  对第三方平台提出监管要求

  需要关注的是,意见稿对日益庞大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也提出了监管要求。

  意见稿对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三方平台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交易信息可追溯。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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