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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文要求,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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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30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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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文要求,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学位论文造假 “零容忍”

  记者28日从教育部获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关键节点突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文件强调,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学术不端查处不力的单位予以问责。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文件同时指出,要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做好学生分流退出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学籍年限管理。

  教育部:选聘博士生导师的标准应避免简单化唯论文、唯科研经费

  记者28日从教育部获悉,为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

  文件明确,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

  文件指出,要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文件强调,要完善岗位退出程序。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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