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3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近日湖南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相关政策,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本次普惠政策实施范围是: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缴纳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折结算。
《通知》明确,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各级要及时总结电价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监管难题。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终端用户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