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黄周生
本报讯 “办理几张手机卡、银行卡就能赚钱。”这类轻松赚钱的信息吸引不少人,但这些手机卡、银行卡往往被诈骗分子用于从事犯罪活动。5月22日,犯罪嫌疑人颜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衡阳县公安局樟木派出所抓获。据悉,这是衡阳县警方破获的首例该罪名案件。
2020年3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颜某(男,31岁,樟木乡九渡村人)在广东东莞找工作的时候认识一个自称可以贷款的男子,后通过该男子了解到可以通过贩卖实名制登记的手机卡、银行卡获得钱财,在该男子指引下办理了一张实名制手机卡及两张与该手机卡绑定的银行卡,办理完成之后去到隐蔽地方进行交易。颜某明知该男子要用其手机卡、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仍然提供自己手机卡、银行卡给对方,并将银行卡密码及银行卡绑定的U盾均告诉了对方。2020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期间,该两张银行卡流水达到了上100万元,单笔最大金额为50万元。经查证,均为诈骗他人所获取的钱财,颜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颜某已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卖卡赚钱实际上在卖“身份”
为了蝇头小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别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实际上是把自己的“身份”卖给他人。近年来,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犯罪源头的治理以及对其他帮助犯罪行为的惩处。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二维码等信息,对于闲置不用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勿为了一点小利就出卖此类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帮信罪情节严重者,最高判三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